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科研成果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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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教普字〔1998〕3号
各镇区文教办,各中学、中心小学,市直属学校:
为了进一步推动“科研促教”工程,调动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科研的积极性,市教育局决定对在教育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教育工作者予以奖励。现将《东莞市教育科研成果奖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教育科研成果奖试行办法
第一条 教育科学研究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教育事业,深化教育改革,离不开教育理论的指导,离不开教育科研的支持。为了鼓励和引导广大教育工作者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充分发挥教育行政干部和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一批有较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教育行政干部和教师,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我市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教育现代化的建设,特设立“东莞市教育科研成果奖”,并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教育科研成果奖的范围是:反映普通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在普通教育教学理论、教育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
第三条 我市普通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教育、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学术团体和教育行政干部、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申请东莞市教育科研成果奖。
第四条 东莞市教育科研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市教育局设立“东莞市教育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中小学教师和教育行政领导组成,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市教育科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五条 申请东莞市教育科研成果奖,由申报者向市教育科研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教育学会秘书处索取《东莞市教育科研成果奖申报表》,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附上有关科研成果的论文、报告、著作、样品及有关材料,文字材料一式八份。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送市教育科研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教育局“东莞市教育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选。
第六条 东莞市教育科研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并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东莞市教育科研成果奖评奖标准:
一等奖: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在大面积的试验中得到充分验证和普遍肯定,对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重大作用,推广价值高,在省内外产生一定影响;
二等奖:理论先进,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在较大面积的实验中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并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在市内产生较大影响:
三等奖: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较明显成效,受到师生欢迎,有一定推广价值,在市内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东莞市教育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申报工作在每年6月开始,至9月底截止。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