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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通知 (3)

2007-12-31 10:51:06  作者:整理  来源:教导处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教育部关于印发《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

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基〔200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加快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我部决定从2001年秋季起,开始进行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  作。为切实做好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实际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广大中小学教师认真学习《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转变观念,把对课程改革的认识统一到《决定》上来,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改革目标。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我部关于新课程实验工作的要求,承担对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的领导责任,通过先行试点实验,创造经验,为2002年开展省级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发挥示范、培训和辐射的作用。我部将分阶段对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  革实验区的工作组织评估。

    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的要求,指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新课程的五年规划。并组织实施。要通过新课程改革实验,提高本地区和学校的课程建设与管理能力。各级教研部门要把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作为中  心工作。师范院校和各级师资培训机构要把实施新课程的要求作为师资培养、培训的重要内容。

    四、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今年11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规划及2002年省级实验区名单以及参与实验的学生数报我部(基础教育司)

   

附件:1.关于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

          2.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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